校实验发[2005]142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,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,确保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,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原国家教委颁布的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、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,各院(系)及实验室要切实加强领导,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,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
第三条各院(系)应有一位院长或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,每个实验室应选配一名责任心强、工作认真的实验室安全员,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技术监督、检查工作。
第四条 各院(系)应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,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。
第二章 技术安全
第五条 对压力容器、电工、焊接、振动、噪声、高温、辐射、强光闪烁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,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,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第六条 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品以及进行重大疾病研究、细菌疫苗生产与研制等涉及的具有传染性、扩散性的药品和试剂等,要指定专人负责,建立健全领取、发放、储存、登记等规章制度,禁止乱扔乱放、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。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认可,对实验完成后剩余的上述物品要切实做好存储处理、妥善保管,并作好详细记录。
第七条 实验室内的电路和配电盘、板、箱、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、插座、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,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,严禁用其它导线替代。
第八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,禁止超负荷用电。不准乱拉乱接电线。对必须接的临时线,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确保安全,用后立即拆除。
第九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,定期检查线路,测量接地电阻,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,避免损失和事故。
第三章 消防、环境安全
第十条 实验室内电、煤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,不许乱接、乱拉电线,墙上电源未经允许,不得拆装、改线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,严禁吸烟。必须使用明火做实验的场所,一定要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。有违反者,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,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、易于取用的位置,并定期检查,确保有效,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。
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“三懂三会”: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,会拨打火警电话“119”;懂预防火灾的措施,会使用灭火器材;懂灭火的基本方法,会扑灭初起火灾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按学校相关要求,做好安全用电、用水及防盗安全的管理工作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、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,保持走道畅通,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。
第十六条 对有废气、废物、废液排放的实验室,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、存放、监督,检查有毒、有害废液、废旧固体的管理工作。
第四章生物安全
第十七条对实验用危险动植物材料、病原微生物,要有专人负责,依照《植物检疫条例》、《实验室动物管理办法》和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进行管理,认真落实实验动植物、检疫、隔离和病原微生物安全等管理措施。
第十八条实验动物的焚烧、销毁。实验结束后,实验动物尸体要统一收集,并到指定放置地点去焚烧,严禁随便乱放、乱扔;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销毁,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它用;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,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。
第十九条凡种子、苗木或其它繁殖材料,在调运之前,都必须经过检疫;进出口植物的检疫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保 密
第二十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,各院(系)应定期清查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,会同有关部门,合理划定密级。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、分析结论、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,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,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。严禁利用网络传输、讨论有关涉密资料。对计算机存贮设备妥善保管,计算机存贮设备需进行维修时,应及时处理掉所装的内容以防泄密。如发现泄密事故,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、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、说明书等资料,按规定交学校档案馆存放,未经领导批准,不得随便携出或占为己有。
第二十三条 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,不准对外开放。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,并划定参观范围。在国内同行中交流保密科研成果,要按有关规定,逐级报批。
第二十四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、公文保密的,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各院(系)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,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,杜绝泄密事故。
第六章 奖、罚
第二十六条 对一贯遵纪守法,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,造成事故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。情节严重者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二○○五年三月三十一日